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更新了一则关于医药代表的公诉信息。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扶某某是某知名药企公司员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对单位行贿罪。
扶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9月25日被该局释放;因涉嫌对单位行贿,于2020年9月2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二七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扶某某作为某药企销售代理人,在向郑州市**医院麻醉科推销4款相关药品期间,为提高上述药品销售量,按照与该科室主任李某某约定的回扣比例,多次给该院麻醉科药品回扣款共计57.0968万元,并由李某某收受。
同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还出现了一则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根据起诉书的内容,被起诉的是原淮安市**医院药剂科科长、临床医学工作室主任丁某某,其主要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建议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近日,中纪委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合力纠治医疗腐败顽疾》一文指出,近期,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相继通报了一批医疗领域腐败典型案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行贿者和受贿者利益链条,释放出严厉惩治医疗领域腐败问题的鲜明信号。
2021年1月25日,《人民日报》第01版刊登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明确,在中纪委部署2021年的任务中包括: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持续纠治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也指出压缩行贿空间,受贿行贿一起查。
自2020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已多次刊登有医务人员被查、药品回扣等相关内容的文章,直指医疗腐败。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涉及医药贿赂的案件已达数千起,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药企、医药代表、医生。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事业单位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针对【对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观察,近段时间以来,针对医院领导、药剂科科长利用职务之便,谋求自身利益的举报信再次在大型医院内出现,大有行贿、受贿鱼死网破的势头。
有分析指出,随着相关部门的严查和带量采购等改革措施的常态化推进,行贿方与受贿方的矛盾不断激化。
对医药企业来说,无论是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药品阳光采购改革,医药招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还是更早之前的两票制都旨在挤出药品价格水分,压缩企业带金销售的空间;针对医院、医生,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院内合理用药,药品重点监控,DRG、DIP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与推广,都力求降低院方以药养医的动力。
在带金销售举步维艰的环境下,有限寻租空间下的利益相关方的矛盾也开始激化。
回到医药代表身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要求医药代表不再承担销售指标,不得实行收款、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下,将医药代表、代理商的不合规推广行为直接与医药工业企业绑定并进行信用评级,倒逼药企加强对于终端推广人员的管理。
4月27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宣布,新一轮纠正医药领域购销不正之风工作开始。
在今年的整风工作中,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乱象、打击商业贿赂、严查医商勾结、严禁企业进行利益输送等均是检查要点——有分析指出,新一轮的整风力度明显大于以往,医药代表将面临更严峻的推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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