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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9号)|质量公告
2020-12-23 09:00:22 源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10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等16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清火养元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崩解时限。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胃病医院生产的1批次护胃爽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

  经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通宣理肺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

  经凉山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云南穗民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淫羊藿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杂质。

  经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别为薄层色谱、含量测定。

  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白芍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含量测定。

  经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蝉蜕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苍耳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烫骨碎补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烫骨碎补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西昌晶康高技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天植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

  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五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谷精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涪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通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显微鉴别。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聚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通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显微鉴别。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

  16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docx

  通告2020年 第9号.pdf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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