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发布带量采购的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平台日前发布信息显示,11月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在湖北调研时,对于武汉市未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带量采购给予了充分肯定。
上周,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仿照国家带量采购规则,明确了未过一致性评价产品的带量采购规则,推出了保证用量、保证回款、节省的医保资金30%-50%返还给医院用于提高医生收入等措施,准备开始对未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动刀,其规则基本上和国家带量采购如出一辙,甚至有更为给力的鼓励性政策,比如医保直接和药企结算货款等。
但武汉市的未过一致性评价产品带量采购,更多的是旧药品采购规则叠加了部分带量的新规则——市场占有量越高,降价必须越多。同时,降价指向性非常明确:起码降价10%-20%。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过期原研药的用量占比超过50%,要想中标,起码降价20%。专利、独家品种也会面临相同境遇,这些药品会同意降价20%吗?
旧药采机制沿袭部分
武汉带量采购规则中,沿用了很多旧药品集中采购部分机制,包括:
1、药品质量分层:
第一质量层次: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专利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第二质量层次:其他通过GMP认证药品和其他进口药品。
2、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品种按不同分组进行综合评价评分, 评价评分内容包括企业评价、产品评价、质量评价、供应评价等。例如企业评价是根据工信部企业主营收入排名、研发投入排名等硬指标给予不同分数。
根据带量采购规则,在有资格企业进行价格申报后,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品种按不同分组进行综合评价评分,评价评分内容包括企业评价、产品评价、质量评价、供应评价。
然后同竞价组内申报品种的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的申报企业数量。
符合以上规则且评审得分相同的产品,一并进入竞价、议价。
上面这些规则熟悉不熟悉?基本上是旧规则解决的准入问题,能否入围参加竞价、议价程序。
新降价规则:用量越多,降价越多
在竞价、议价阶段,武汉是怎么样创造性的将带量规则放进议价程序中的呢?
以往的药品集中采购,很多也明确降幅,但是其依据往往是根据质量层次,原研降价少、国产降价多。但武汉确立了一个新规则:用量越多,降价必须越多。这也是和国家带量采购精神一脉相承。
其表现,首先是在中标基本门槛设置上,武汉政策表示:
同通用名不同质量层次2018年实际用量占比大于 50%列为A组,小于 50%的列入B组。
A 组品种入围降幅在全国最低价基础上不低于20%。B 组品种入围降幅在全国最低价基础上不低于10%。
这一降幅是硬性要求,武汉明确A 组和 B 组达到目标降幅的为有效报价。未达到目标降幅的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企业后续竞价及梯度报价无效。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过期原研药的用量占比超过50%,是要归于A组的。那么意味着,要想中标,起码降价20%。这些药品会同意降价20%吗?
梯度竞价,不得小于竞价报价的5%
这一新规则也非常明确贯穿在的后面议价程序中。征求意见稿表示,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品种按本次采购约定量的70%作为议价基数。
进入竞争性报价程序的品种,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报价,依次填写全国最低价,确认同意入围降幅、竞价报价、梯度报价。
A组企业按照品种议价基数的50%、70%、80%占有量梯度报价,每一个降价梯度不得小于竞价报价的 5%。
B组企业按照品种议价基数的 20%、40%、50%占有量梯度报价,每一个降价梯度不得小于竞价报价的5%。若企业希望超过50%以上用量占比,其报价降幅至少达到 A 组中选企业降幅的50%方为有效。
以往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只会申报一次价格,但是现在武汉时要求,按照约定采购的多少报价。如果打算只占议价基数的50%可以只报竞价报价,期望采购量越大,需要降价越多,且降价梯度也有要求,在竞价报价基础上至少降价5%。
B亦是同样的降价规则。采购量越大,降价必须越多。
竞价规则的模糊之处
在用量越大降价必须越多的大原则下,具体的中选规则却让人有些搞不太懂。
征求意见稿表示,目标降幅的竞价报价按照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最低者确定为本竞价组中选企业。若价格相同的以综合评分高者入围,综合评分也相同的以产品质量评分高者入围。
如果单纯按照价格进行排序,价格最低者中标的话,那么不分A组或者B组应该只有一家企业——价格最低者中标,获得所有市场用量的70%。那么,分为A组和B组的意义何在?直接最低价中标、并要求降幅就可以了。
但如果按照质量分层竞价,那么议价基数都是一样的话,大家都按照最高降价幅度并满足梯度降价需求以占有最高的市场份额,两组份额之和是可能超过议价基数的。
举例来说,阿托伐他汀片,辉瑞企业是第一质量层次,市场占有率超过了50%,那么,肯定在A组,其他国产仿制药包括过了一致性评价都为第二质量层次,为B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下有2000万片,议价基数为1400万片。
如果辉瑞愿意降价20%,且满足梯度降价要求,降价30%求1400万的80%。如果不分组,按照现在价格其价格可能还是国产几倍,不可能中标,如果按质量层次分组话,那么满足了降价要求就中标了,按照规则,应该占有1400万80%。
但是B组的嘉林药业的阿托伐他汀,也满足降价要求,并且报价符合1400万50%的要求,价格最低,也会中标。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A组和B组分类后,如果有两个中标企业,市场采购额会不会超标?量该怎么分?当然,这是笔者个人理解,是否准确还有待官方进一步答疑。
其他议价规则,笔者认为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降价不到位就获得了市场,刺激企业降价的补丁规则。
若中选企业只有竞价报价或有竞价报价但梯度报价无效的,A 组中选企业获得议价基数30%的供应量,B组中选企业获得议价基数10%的供应量。
梯度报价给量后,若 A 组和 B 组产品总量不足本次采购约定量的50%,在未中选企业中,按照第一轮报价由低到高顺序在未中选的企业中选择企业谈判议价,价格相同的以综合评分高者入围议价,综合评分也相同的以质量评分高者入选议价,企业接受价格低于己中选企业价格,作为供应剩余采购量的第三个中选产品。
而对于独家品种来说,也要求一定降幅:
企业产品信息公示后品种只有一个企业且达到目标降幅入围的,进入带量议价程序,专家组参照相近用量其它竞价组的降幅作为参考标准设定目标参考价,与企业进行人机对话,企业根据目标价按照议价基数的70%,80%,90%梯度报价,每个梯度降价不小于入围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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