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随着增值税发票系统对增值税货物、劳务和原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全覆盖,全国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和稽核系统开始发力。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连续下发了十几批涉嫌虚开发票的检查名单,越来越多的企业卷入了虚开发票的漩涡,被补税、罚款、移送司法、判刑……
那么,面对越来越严厉的税收监管,企业该怎么办?
奉劝一句话,“遵纪守法,远离虚开。”
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何为虚开发票?
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虚开虚开,自然是开具“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才叫虚开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错误,但虚开的定义要比想象的大得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有三种情形,自己不开假发票只是其中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虚开发票。那么这3种情况又如何理解呢?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苹果,发票开的是桔子,这是虚开;卖了3个苹果,发票开的是2个苹果,这是虚开;卖的苹果5块钱一斤,发票开的是7块钱一斤,这是虚开;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的,这是虚开等等。总结一下,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属于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好友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公司和B公司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却不知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也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一条把中间人也纳入了虚开发票的范畴,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的,即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充当“掮客”的角色,赚取中介手续费,属知法犯法;另一种是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的企业和缺少发票的企业,以帮朋友忙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多属不懂法所致。但是不管懂不懂法,有没有收取介绍费,一旦发生此种行为,所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是一样的。因此,千万不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以免好心办坏事,害人又害已。
重拳打击虚开发票下,合规合规企业勿遭“池鱼之殃”
据报道,2017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涉嫌骗税和虚开企业6.86万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4.23万份;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检查虚开和骗税企业9271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121万份;预计2018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涉嫌虚开企业将超过6万户。同时,有关人员表示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利用大数据选案提升精准打击水平、集中优势资源打击团伙作案、实施区域联动打击跨区域违法犯罪、发挥部门优势增强打击合力,继续对虚开骗税行为出重拳、亮利剑,实施严厉打击。
一系列数字和措施,反映了有关部门遏制虚开发票多发态势的决心,也体现出今后一个阶段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当然,多数合规经营的企业对这样的新闻并不会过分关心,毕竟打击对象多是不进行实际经营、以虚开发票牟利的企业或团伙。但我们认为,即使是合规经营的企业,对于虚开发票问题也不应掉以轻心,毕竟对外虚开发票通常会对应取得虚开发票,而因取得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形在合规经营企业中屡见不鲜。
因此,假如没有真实业务,就真的不要再找发票抵扣了,“金三”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也千万不要相信“开票公司”讲的“发票认证通过抵扣了就没有问题”的鬼话,那些专门卖票的企业,开票不可能正常,他们向你开票,也向其他人开票。他们靠“开票量”赚钱,迟早都会被税务稽查系统筛查出来,被税务机关盯上。另外,开票公司的抵扣链条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会立马“卷款走人”,当月开具的发票就不申报,必然东窗事发,所有买过他的发票的企业都会“带出来了”。希望大家在日常经营中加以防范,才能避免成为“失火城门”下的“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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