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按照以下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 检测试剂耗材等
2、技术要求:
3、数量: 详见附件。
4、其他要求:
a、货物报价应列明货物的原产地、型号、包装规格、数量、价格等;货物的报价(请报人民币上海最终交货地完税价格)均包含运输、保险、卸货至指定地点等。
b、报价人每一包件的报价不允许有缺项,如有,此一包件作不合格处理。
c、相关产品的技术性能、规格等的介绍;报价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
d、报价人资格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报价人应该具有所报价产品的经营范围。
f、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g、受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h、售后服务承诺书。
i、报价人必须承诺,如果成为签约供应商后,供货响应时间须低于3小时。
j
l、在签约时,采购人若需追溯报价人的产品来源,报价人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认证(或注册等)证明文件、制造厂商的授权或者代理销售证明文件,否则取消相关报价人的签约资格。
m、供货时间:签约后至2010年10月底;供货方式:分批次供货。
n、响应单位的商务资料(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传真等)。
o、所有文件一正四副(密封),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5、为保证本次采购的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技术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或者认为上述技术指标超出《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同类产品的技术规格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采购中心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我采购中心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将对上述相关技术指标做相应修改。
二、交付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数量和时间等,按时交付,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交付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交付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按照合同组织付款。
四、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提交给甲方后30日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向卖方支付已交货物价款。
五、质量保证
已交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货物的有效期,应大于货物总有效期的1/2有效时限。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采购项目需求"中所列的(全部包件或部分包件)的项目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产品进行报价。
4. 报价单位进行报价时必须同时附所报价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规格等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
八、报价评审:
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列入《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非自主创新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项目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已登记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的中小企业进行采购。无法从中小企业采购的,大企业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九、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 021-63781054
传真电话: 63185569
联 系 人: 姜诚东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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