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妇幼保健院就下列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盖红章);
3、生产企业(经营公司)对所投标产品的授权书(盖红章);
4、供货企业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承诺(盖红章);
5、供货企业对廉洁销售的承诺(盖红章);
6、供货企业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及产品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
7、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销售人员的授权书;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植入物产品,有跟台人员的,需提供跟台人员的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的复印件(同等条件下能提供免费跟台培训的公司优先考虑)(盖红章);
8、供货企业与销售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盖红章);
9、供货企业随货销售凭证样单(盖红章);
10、投标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盖红出章);
11、产品有关图片资料及说明;
二、商务资料(按以下要求装订成B件)
1、试剂根据我院的招标适用机型或推荐品牌选择投标,根据表格内容填写(品牌自行填写)(表格格式不得随意修改),否则责任由投标商自负;
2、本次投标价为最终报价,不得改动。
3、所提供的投标表格均需同时提供(U盘)电子文档的形式和纸质形式;商务标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用非透明纸质档案袋密封装为B件,封条上须加盖印签。
4、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档保持一致,两者有差异时,以纸质文档为准。
5、所有的纸质资料须盖单位红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投标无效
1、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的。
2、提交的证明材料发现有涂写(涂写处未盖有效印章)、弄虚作假(含成交后查实的)或未按规定书写、封装、提交资料的;
3、利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人投标,串通作弊,扰乱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4、以他人名义或挂户参与投标;
5、其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情况等。
四、注意事项
1、投标目录中以前我院未用过的产品,需填写《试用产品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便于参评,样品不退回。投标人应在样品标签上注明投标人单位名称、投标产品序号、投标产品名称及生产厂家。
2、本次评标由丽水市妇幼保健院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不专门组织答疑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3、递交标书期限至: 2012年
4、合同其间,供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名称,或随意改变产品授权,确需更改的需提前向丽水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申请,否则,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联系人:戴老师、张老师
联系电话:0578-2134410 传真:0578-2120266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寿尔福路7号
邮编:323000
丽水市妇幼保健院
总务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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