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款问题涉及到医保、医院、企业三方利益,亟需科学高效的货款支付方式,以及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回款纳入医保考核指标
1月10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关于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有关执行情况考核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2〕1号”,并发布《冠脉支架国家集采医保结余留用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考核对象为参加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的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首年未参加报量但有采购的、次年起新参加报量的医疗机构。
《指标》一共6项,共计一百分。其中第三项指标为:是否按规定及时回款。要求以交货验收合格至次月底为 1 个考核周期,按次扣分,30-60 天内回款的每次扣 2 分,超 60 天以上的每次扣 5 分,重复累加,扣完为止。
按照这项要求,医疗机构回款是否及时会直接影响医保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拨付,款项拖欠问题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国家:推进医保与企业直接结算
解决回款问题,首先要解决医保、医院、企业的三角关系。医保直接结算就是国家目前探索出来的方向。
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要求建立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
推进并规范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完善与集中带量采购相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成为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的主导模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要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同时,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多地出台回款新政策
在地方上,关于回款问题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8月,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出2021年9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结算监管平台,实现监管平台与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非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功能开发。
在2021年年底前,依托监管平台先行开展国家和山东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货款直接结算工作。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在线监测,2025年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参加直接结算的品种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的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品种。
医保经办机构使用银行企业网银进行药品耗材货款的直接结算,实现直接结算工作全程监管医保经办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药品耗材货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疗机构缴纳药品耗材货款等相关款项,不得将医保基金违规转入该资金账户;结算账户资金收到医疗机构缴款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划转医保基金支出户。
要求建立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监管制度。全省统一确定监管平台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与监管平台对接,实现在线支付。医药企业使用其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收款商户接收药品耗材结算货款(含直接结算和自行结算)。
7月,河北省河北省医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
文件明确,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产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按季冲抵预付金,直至全部收回。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产品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解决回款全链条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能看到的是,政府层面正在通过医保支付和完善配套政策向医院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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