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据了解,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因存在销售中药饮片劣药的行为,而被依据新《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违法事实】药监局披露,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丹参(生产厂家:江西康齐乐中药材有限公司;产地:河南;批号:20190401)经检验【性状】和【检查】项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应按劣药论处;依照《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应为劣药。该批次产品共销售534.5kg,货值金额28357.6元,销售所得28357.6元。
并且,该药企也存在经营该批药品时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销售记录、未如实开具发票、未在计算机系统生成运输记录和销售该批丹参,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267mg/kg,超出国家标准8倍多”的行为。
【处罚依据】为此,福建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丹参的行为,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357.6元;
3.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处违法销售劣药丹参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42428.4元;
4.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处违法销售劣药丹参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1倍罚款(违法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11=1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170786元。
而就在同一日内,江西省药监局也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书,公示一家药企因销售劣药而根据新《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根据处罚书显示,江西和盈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氨咖黄敏口服溶液(批号:20191215),依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虽然此次药监局被没有公示处罚金额,但不过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劣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所以该药企也将面临最少十倍以上的处罚。
两家药企销售劣药被曝光
无独有偶,近日,上海市、湖北省两药监局也发布了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书。
据悉,上海拾苑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黄通便片”经检测后发现,属于劣药。但当事人对该批次“大黄通便片”系不合格药品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被该药企的处罚也仅为没收违法所得(169.02元)。
湖北省药监局通报,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槟榔,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槟榔【检查】项下黄曲霉毒素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对此,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湖北德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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